生命权有哪些保护义务呢
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如下:
1.综述
(相关资料图)
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。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,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。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。
2.公法义务
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.在立法上,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,所谓“撞了白撞”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。
3.私法义务
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,合同当事人负有保护相对人生命权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等。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生命权受侵害的,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4.道德义务
通常情况下当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,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,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,道德义务可居于优先地位。
二、生命权的主要特征
1.生命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。
2.生命权的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。
3.生命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。
三、生命权优先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
1.生命防卫权
现代法中,为保全生命权,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、正当防卫。
2.是不可克减的权利
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,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。
3.受害人同意无效
4.并非绝对优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