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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:158月17日,广东中山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。刘某2022年10月入职一家公司,11月底提出辞职。因公司不同意,刘某便12月自行离开,公司以刘某未按规定提前1个月申请辞职为由,扣减其11月份工资。事后刘某不服气,2次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泄愤。刘某以公司为背景,配上“黑厂传销”等字幕,还多次回复网友评论称“这家公司是黑厂!”引起网友热议后他删除了相关视频,公司认为名誉权遭到侵害,将其告上法庭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停止侵权,赔礼道歉并赔偿6000元。
来源:中国网看点微博